本学期期末及四六级考试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诚信考试教育,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各学院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等文件,结合违反考试纪律的典型案例进行考试纪律教育,明确严禁学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实施抄袭、替考等不良考试行为,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告知学生考试舞弊记录将记入个人档案中,影响学生个人发展,引导学生自觉维护良好的考风考纪,增强遵守考试纪律的强烈意识。
二、营造诚信考试氛围。各学院要做好诚信考试宣传教育工作;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班级、寝室,帮助学生熟知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深入了解学生备考情况,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督促,提倡同学间开展学习上的互帮互助,以提高学习效果。
三、发挥学生骨干模范作用。要发挥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等学生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协助对所在班级的考风考纪进行监督,劝阻并制止有作弊思想同学的行为,带动同班学生遵守学校有关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诚信立人,为树立良好的学风、考风做出贡献。
四、加强考试巡视力度。在考试期间,各学院应组织成立相关考试巡视小组,深入到学院各班级考场进行巡视,及时了解考场秩序和学生考试情况,做好学生违纪行为预防工作,对考试过程中有违纪带头的学生要及时警告和纠正,及时处理考场违纪事件,妥善处理突发情况,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附件2: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摘录)
学生处
2023年6月15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2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摘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纳入学籍管理)的各类课程统考的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不按规定就座,经提醒未改正的;
3.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活动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纳入学籍管理)的各类课程统考的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3.在桌面等处抄写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参与团伙作弊者;
9.以各种借口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者;
10.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1.以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2.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纳入学籍管理)的各类课程统考的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3.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作弊者;
4.团体作弊的组织者或主谋者;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6.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批评、处理,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7.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8.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9.使用相关设备实施作弊的;
10.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行为的;
1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2.考生实施了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三十一条 对未纳入学籍管理范围的其他考试,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可参照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买卖论文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